何建律师:151989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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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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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所: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

    地   址: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金平果国际商务大厦29楼

     

     

劳动工伤

时间:2019-04-04

案情:
小刘、小张等21人在昆明某某客运站从事售票和车场管理工作,公司与每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而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小刘、小张等人。2012年5月,公司人事改革,向小刘、小张等21位员工出具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21人全部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客运站不再保留和21人的劳动关系。小刘、小张等21人认为自己在客运站工作,严格遵守客运站规章制度,认真工作,现在客运站单方解除和自己的劳动关系,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且认为客运站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员工,是为了规避购买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不利于自己权利的维护。遂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则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刘、小张等21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建议:
小刘、小张等21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昆明某某客运站到我所委托黄律师代理案件。
黄律师认为:1、在这次劳动人事改革中,公司的做法的确欠妥,现在工作德员工均是客运站自己招聘的员工,在客运站工作的时间1-3年不等,现客运站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感情上劳动者难以接受,实际上是客运站会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可以考虑协商;
2、客运站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仲裁结果一定会要求客运站补缴,建议客运站提出反申请,要求劳动者退还已经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保险费,给劳动者压力,促成调解。
裁判:
客运站接受黄律师建议后,由黄律师和劳动者协商,以较小的代价与其中12人达成协议;另外9人坚持裁判,仲裁认为,客运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社会保险部分客运站也应该补缴,但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已经以现金形式取得的部分应返还客运站。裁决客运站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退还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保险费后,由客运站补缴社会保险。9人不服,起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仲裁委的观点,作出和裁决一致的判决。
点评:
1、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除工作表反应出来外,一定需要劳动者亲笔书写由于自己原因要求现金支付的申请;
2、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要积极面对,尽快委托律师,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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